(2015)环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军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刘小军。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军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元,全额退付。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