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向启洪与霍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仁书,向启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仁书。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启洪。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霍仁书与被上诉人何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霍仁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霍仁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霍仁书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仁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霍仁书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园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