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博洛铺升远免烧砖厂与李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博洛铺升远免烧砖厂,李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大石桥市博洛铺升远免烧砖厂。负责人李家栋,厂长。被告李玉才,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博洛铺升远免烧砖厂与被告李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石桥市博洛铺升远免烧砖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