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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汉清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汉清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夏汉清。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夏汉清的起诉状,夏汉清认为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正常退休改为病退,且将其1998年的退休时间更改为2003年退休,侵犯了夏汉清的合法权益。夏汉清要求按照1998年退休工资政策恢复其应有的退休待遇,计算退休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夏汉清关于退休时间和退休方式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前必须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本院依法向起诉人夏汉清释明后,起诉人夏汉清坚持“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法院判决”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夏汉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