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卫立鹤、邢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立鹤,邢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卫立鹤,男,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邢冬梅,农民。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卫立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立鹤(账号:01×××3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行的存款2476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尚审判员 马伟杰审判员 宋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红涛主管院长意见:执行局长意见:核稿人:校对人:主办人: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广行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卫立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核桃园乡杜家庄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邢冬梅,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核桃园乡杜家庄村,身份证号:××。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卫立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立鹤(账号:01×××3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的存款2476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志尚审判员马伟杰审判员宋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夏红涛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8日地点:广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张志尚、宋凯辉、马伟杰书记员:夏红涛主办人:张志尚讨论: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卫立鹤、邢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卫立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主办人意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立鹤(账号:01×××3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行的存款2476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合议庭马伟杰同意主办人意见合议庭宋凯辉同意主办人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