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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梁桥生与颜萌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萌春,梁桥生,广州市海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萌春,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委托代理人:郭水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桥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411。委托代理人:肖海军、麦丽妍,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海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朱日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颜萌春与被申请人梁桥生、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海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颜萌春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颜萌春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构成违约,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认定颜萌春未按协议约定协助梁桥生提供网签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申请,其行为构成违约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1、既无合同约定颜萌春有协助网签的义务,也无法律规定。1.合同及其附件并无约定颜萌春需要协助梁桥生去房管局网签买卖合同,网签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2.银行的二手房买方按揭贷款时,没有规定需要提供网签合同。3.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及宽限期内,没有任何人要求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先网签再提供梁桥生贷款,直到梁桥生逾期申请银行按揭后才提出网签之事。4.签署合同时,广州范围内没有二手房必须先网签的规定,反而当时只有银行同意贷款意向回复后,银行才通知网签,最后银行以网签合同为依据做出最终审批。梁桥生所称中国工商银行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网签没有证据证明,与颜萌春查明情况不一致。2、在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或者梁桥生发出协助要求,颜萌春就要协助配合,一、二审法院的这项认定站不住脚。3、合同约定取得贷款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0天才去房管局正式申请买卖,办理交易手续,因此,获得银行出具的贷款同意通知书或相关意向书回复在前,网签合同在后。(三)梁桥生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裁定再审并提审;2、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四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判项改判为:驳回梁桥生要求返还定金3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0元、支付中介费10000元等一审诉讼请求。梁桥生陈述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颜迪红违反合同的根本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颜迪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颜萌春的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颜萌春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还清贷款以及未协助梁桥生办理网签事宜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事实表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梁桥生已委托广州市成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事宜并支付了按揭费,故二审法院认定梁桥生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颜萌春再审虽提出其已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依照合同约定,应在海丰公司向其发出还贷通知后的三天内还贷,但一直没有接到海丰公司通知故其并未违约。根据合同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在经纪方或银行发出还贷通知之日起3天内还清贷款……买方按揭贷款的,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为只要颜萌春收到银行或者海丰公司一方的通知就应该在3日内还清贷款,但颜萌春在接到海丰公司的通知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还款手续。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颜萌春有协助梁桥生提供申请贷款资料的义务,但颜萌春收到海丰公司要求其协助办理网签的《催促函》后不予理睬,拒不配合办理,明显与合同的约定相悖。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颜萌春已构成违约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颜萌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萌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密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