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经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大经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40号��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4号中环商务广场11层。法定代表人:常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大经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黄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经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