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3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