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蒲光强与杜小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光强,杜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蒲光强。被执行人杜小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小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小洪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小洪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有应领的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杜小洪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应领的执行案款40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