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与王相林、王振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王相林,王振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82号原告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地址河南省林州市。负责人:张青芹委托代理人刘海增,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方勤先,女,1962年11月27日生,汉,住林州市。被告王相林,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振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诉被告王相林、王振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基督教教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