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其禄与被告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禄,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030-2号原告杨其禄,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告邹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其禄诉被告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杨其禄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