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赵亚男、梁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赵亚,梁建刚,梁铭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96-1号原告张玉芹。被告赵亚男。被告梁建刚。被告梁铭伦(又名梁明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诉被告赵亚男、梁建刚、梁铭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赵亚男、梁建刚、梁铭伦银行帐户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亚男、梁建刚、梁铭伦银行帐户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