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詹惠敏与刘泳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惠敏,刘泳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313号原告詹惠敏,女,汉族。被告刘泳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惠敏诉被告刘泳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惠敏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美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泓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