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吴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吴继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83号原告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1号。法定代表人闫禄章,总经理。被告吴继成,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与被告吴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销售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销售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龙鑫盛建筑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