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桐岐联合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桐岐联合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23号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花园五村2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炳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桐岐联合化工厂,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殷锡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桐岐联合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10元(原告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海书 记 员 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