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陈琼芳与黄兴明、蒋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芳,黄兴明,蒋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陈琼芳,女。被告黄兴明,男。被告蒋秋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琼芳与被告黄兴明、蒋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兴明、蒋秋林下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兴明、蒋秋林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等值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