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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奎军与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军,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奎军。被告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军诉被告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奎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军撤回对被告湖北林强矿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奎军承担。审判员  肖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