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磊与被执行人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磊,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娄磊,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薛刚,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娄磊与被执行人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刚名下的车牌号为吉BF21**号轿车车籍和其名下坐落于吉林高新区盈胜毓园1号楼2-11-39号,面积为142.9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GX0000117**号房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娄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娄磊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薛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