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沈钧与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钧,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沈钧,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钧诉被告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钧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钧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钧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