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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河南耀滕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民行初字第3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向东律师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该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河南耀滕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振鑫。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因需要追加利害关系人河南耀滕顺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河南耀滕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无法联系到公司任何一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焦文彦审判员  苏 虹审判员  刘薛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