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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叔诉刘学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538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芦某某,又名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