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叔诉刘学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538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芦某某,又名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