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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召庆与孟余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吕召庆,男,汉族,农民。被告孟余国,男,汉族,农民。原告吕召庆与被告孟余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治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召庆、被告孟余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召庆诉称,原、被告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购买汽车配件时认识。2013年11月,经被告孟余国联系,原告自带4辆工程运输车到陕西省神木县苏家河煤矿运输土石方。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拉一车土石方,500米之内,每辆车的运输费用35元,在500米之外,每超出100米,运输费再增加2元,每月25日结账。原告干了一个月后,因被告未按时结账,原告离开被告所在工地。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运输款,于2014年1月3日向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1160元的欠条,下欠部分被告承诺在2013年除夕之前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孟余国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联系原告到神木县苏家河煤矿进行土石方运输,以及原、被告口头约定运费、结账时间,尚下欠21160元运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拖欠原告运输款的是神木县苏家河煤矿,而不是被告。被告还辩称煤矿还没给付被告运输款,故其现在也没有钱给付原告。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是谁欠原告运输款的问题,本院查明被告联系原告进行土石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了运输土石方费用的计算方式及结账时间,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吕老板12月份工程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提交的吴仁立出具的欠孟余国车队工资款的欠条复印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联系原告进行土石方运输,并口头约定了运输土石方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及结账时间,最终被告在结算运费时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认为是苏家河煤矿拖欠原告运输款的辩解理由,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孟余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吕召庆运输款21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孟余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