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仅十几天后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便举行了订婚仪式。××××年××月××日,我们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我与被告在性格方面存在极大差异,被告脾气暴躁,二人常因一些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1999年腊月29日生长女朱某甲,2008年3月16日(农历)生次女朱某乙。孩子的出生非但未改善二人的夫妻关系,反而因家庭事务的增多夫妻感情更加恶化,被告稍不如意就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身体多处受伤。生活中,被告掌握家中的钱,我每次消费都向被告现要钱并要将账目向被告交代清楚,如账目对不上,我便会招来被告的毒打。因此,我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以我家人的性命相威胁,迫于被告的淫威及为了二个女儿能有个完整的家庭,我只能屈服。但令我不能接受的是被告竟然对二个亲生女儿也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春天,被告对我无故打驾,大女儿拉架时被被告踹倒导致孩子身体疼痛半月之久,也严重影响了学习。同年农历5月12日,被告又无故对我打骂,二个女儿对其劝说,被告竟用板凳将小女儿鼻骨砸骨折,我借钱给女儿进行手术治疗。自此,我彻底醒悟,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便带两个孩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从未看过孩子,对孩子生活学习更是没有过问过,天冷后大女儿回家拿衣服却被拒之门外。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婚前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长期的家庭暴力,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的薄弱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分居二年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0年2月5日生长女朱某甲,于2008年4月11日生次女朱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生过气、打过架。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因琐事打架过程中导致次女朱某乙鼻骨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及两个女儿均住在娘家。2014年6月23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现原告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原告称婚后共同财产有宗申摩托三轮车一辆及在现在院内盖东屋、西屋、大门各一间及有共同债务11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聊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等。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十多年,但在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未到庭主张相关权利,本院无法确认孩子跟随哪方生活更为有利,所以两个子女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双方如有异议均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关于原告所称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等,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情况,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双方如有争执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朱某甲、朱某乙暂由原告王某(凤)抚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