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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名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名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976号罪犯莫名凯,现在广西自治区钟山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了(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名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文、陶英军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文堂出庭执行职务。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莫名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管教干警黄国坚及罪犯证人谢博、黎石荣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莫名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名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莫名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