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祥与涂汉波、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涂汉波,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祥,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涂汉波,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负责人周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祥与被告涂汉波、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祥于同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涂汉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祥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对被告涂汉波、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祥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红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