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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连成与张传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成,张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82-1号申请人刘连成,男,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张传海,男,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海驾驶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