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玲、迟紫薇与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迟紫薇,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张桂玲,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紫薇,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丹青街3-14。法定代表人:周玉芹,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万春,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迟紫薇与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