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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晓燕与周剑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71-1号申请执行人董晓燕,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周剑鸣,男,汉族,1989年5月9日生。董晓燕与周剑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剑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晓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晓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剑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9号2层240号的商铺(郑房权证字07020023**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剑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9号2层240号的商铺(郑房权证字0702002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