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晓燕与周剑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71-1号申请执行人董晓燕,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周剑鸣,男,汉族,1989年5月9日生。董晓燕与周剑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剑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晓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晓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剑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9号2层240号的商铺(郑房权证字07020023**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剑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9号2层240号的商铺(郑房权证字0702002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