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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小菊与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菊,女,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劳人仲案字(2015)第35号裁决书,在执行王小菊与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14894.19元(其中:养老保险2606元、医疗保险749.19元、5-6月工资2479元、代扣工伤保险费6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997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案字(2015)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