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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刘某丙,干部。被告:刘某丁,农民。被告:刘某戊,农民。被告:刘某己,农民。被告:刘某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 判 长  修立明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