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磊与周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友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周艳。本院在执行王磊与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艳于2015年10月28日自动履行人民币10935.00元整,交付给申请人王磊。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