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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章忠发与广州医工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20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发,广州市医工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章忠发,户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在广州市民政局××医院住院。法定代理人:章文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毛华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慧琼,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医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康忠平。委托代理人:杨瑞林,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凤雯,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忠发诉被告广州市医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工设计公司)、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忠发的法定代理人章文宇及委托代理人黄慧琼、毛华忠,被告医工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忠平及委托代理人杨瑞林,广药集团委托代理人刁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忠发诉称:原告于1994年入职原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工作。由于原告工作量大而繁重,工作压力大,加上自身性格的原因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合,不服从领导管理,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原告产生典型的××症状,并发展成××类疾病。因设计所未兑现应给予原告的奖金,致原告与设计所关系紧张,并就此诱发××,发生原告用酒杯砸设计所领导、持刀刺伤他人等行为。被告为了避免原告继续纠缠,未经法定程序,于2000年4月17日将原告辞退,之后让原告在2000年4月28日补写辞职报告。原告认为,原告属××人。从1996年起,原告就有××症状出现并逐渐加重,从法律意义上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辞退决定书一直没有送达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致使原告至今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与第三人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原设计所是第三人的二级法人单位,依法不独立承担责任,不独立核算及不独立自负盈亏;2004年,被告改制,所有干部、职工的安置都是由诉讼第三人承担完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与第三人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无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至今;2、补发2000年4月17日至今的工资134.4万元,各种福利(含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以及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协助办理病退手续;3、补发原告2003年12月3日入院至今所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78万元;4、补足房改面积不足的货币补贴176万元;5、给付原告因违法辞退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家中恶化造成自身及亲人的身心伤残合理××赔偿100万元。被告医工设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劳动关系已于2000年4月17日终止,双方也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告也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我方无须向原告支付任何工资、赔偿、补偿和职工福利待遇。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和××赔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也不是被告所造成,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房改房属于单位的福利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故原告要求解决房改问题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设计所以“先停业、后撤销”的方案进行改制,原设计所职工由广药集团进行安置,医工设计公司于2003年成立。此外,仲裁委已针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且原告于2000年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014年才提出仲裁和诉讼,时间长逾14年,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行为是缠讼的行为。第三人广药集团辩称:原告本次诉讼行为已经是第6次诉讼,且经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的诉讼是缠诉、累诉,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与我方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我方从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原告与原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其并没有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过劳动争议请求。其离职后,关于房改、社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不属于法院的管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伙食费、床位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亲人的身心伤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章忠发于1994年入职原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广药集团全资控股管理)工作,2000年4月28日,章忠发自书辞职报告,以“工作任务不饱满,设计工程项目不足”为由,申请辞去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的工作,并“自谋出路,发展自己的特长”。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于同日同意了章忠发的辞职申请,并在2000年6月23日向章忠发支付经济性补偿13995.90元。章忠发离职后曾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工作不久便被辞退。2001年3月14日,章忠发在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持水果刀追砍原同事被拘,经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委托,由广州市××医院对章忠发进行了××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章忠发患有××,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无责任能力。随后某发由广州市民政局××院收治至今,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待遇,医疗费部分由救助医保支付,部分由本人支付。章忠发与黄慧琼育有一子章文宇,已成年,黄慧琼自述2001年已与章忠发离婚。2003年8月,广药集团将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出让给康忠平等人,康忠平等人遂将广州市医药工业设计所更名为广州市医工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商事登记信息,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7日登记成立,广州市医工设计有限公司于1986年11月20日成立。又查:2010年8月6日,章忠发以广药集团为被申请人向原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广药集团支付工资和医疗费等,该委以章忠发的申请事项已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章忠发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后某发撤回起诉。2014年9月28日,章忠发再次以广药集团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章忠发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48号。2014年12月2日,章忠发撤回起诉。2014年12月5日,章忠发以医工设计公司和广药集团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章忠发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庭审中,章忠发撤回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主张与广药集团存在劳动关系至今,主张其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辞职申请亦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应从广药集团侵害章忠发权利终止时起计,鉴于侵权行为尚未结束,其诉求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章忠发在本案中的诉请系基于其2000年4月的离职行为,无论离职行为的原因如何,其所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其离职之日,因此其诉讼请求全部已过仲裁时效。即便章忠发当时不能自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2010年提起诉讼的行为已表明其已经知道权利收到侵害,自2010年提起诉讼并撤诉至2014年10月再次提起仲裁,其请求也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且期间并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此,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忠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章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彪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人民陪审员 伍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林泉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