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和好,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