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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和好,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