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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存峰、黄宝平、丁芳、张宁、兰宁、宫荣荣、王松武、迟国华、赵大柱、孙建利、崔文国、杨朝俊、赵大勤、朱艳花与青岛惠鑫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存峰、黄宝平、丁芳、张宁、兰宁、宫荣荣、王松武、迟国华、赵大柱、孙建利、崔文国、杨朝俊、赵大勤、朱艳花,青岛惠鑫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朱存峰、黄宝平、丁芳、张宁、兰宁、宫荣荣、王松武、迟国华、赵大柱、孙建利、崔文国、杨朝俊、赵大勤、朱艳花。被执行人青岛惠鑫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路12号。法定代表人惠守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存峰等14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惠鑫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调字(2015)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