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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顺与李建秋、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李建秋,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040-3号原告戴顺,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剑,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晋,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秋,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秋。原告戴顺与被告李建秋、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荣独任审判,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本院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斌,人民陪审员王新民组成。二、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审理之日前。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