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志强与王国利、徐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98-1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强,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国利,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徐秀娟,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王国利、徐秀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利、徐秀娟的银行存款8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韶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