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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成伟与被告王振香、张金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伟,王振香,张金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吕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振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金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2017-X。代理人赵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栋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伟与被告王振香、张金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成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