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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白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79号原告: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D区。法定代表人:常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工业园区卜子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