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姚牡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刘金苍,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姚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姚牡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广厦新村业主委员会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廉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