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执民字第39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舒如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舒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92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406-1)。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童春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如青,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舒如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如青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8400.00元,执行费776.00元,合计59176.00元;但被执行人舒如青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如青的银行存款591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开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