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段建瑛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X,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3688号申请人段X,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人徐X,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段X、徐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x**号)房屋归段X(身份证号:×××)所有。二、东城区x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x**号)房屋归段X(身份证号:×××)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X、徐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段X、徐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