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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振团与戴瑞枝、冯国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团,戴瑞枝,冯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团,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王村镇浦湾头村69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703012017。被执行人戴瑞枝。被执行人冯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团、戴瑞枝与被执行人冯国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2)即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