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与梁东平、刘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机构代码:××。负责人岑健,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东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刘小芬,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谢伟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梁灶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东平、刘小芬、谢伟锋、梁灶芳、陈荣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绍 汉审判员 潘 光 义审判员 巫 振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