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