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临)号丰田牌越野车,在商丘市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附近倒车时,与宋某驾驶的豫A×××××(临)号宝马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06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6、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临)号丰田牌越野车,在商丘市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附近倒车时,与宋某驾驶的豫A×××××(临)号宝马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06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在虞城县店集乡吃饭,一共喝了一箱瓶装的雪花牌啤酒,我自己喝了三瓶多啤酒,然后我开车来商丘,准备加过油之后去睡觉。晚上10点左右,我开车来到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加油站旁边时,因为走过了,我就开车沿文化路由西向东倒车,当时刚好接了一个电话,往后看了一眼没有车,我就边打电话边往后倒车,没发现后边有辆车,我一倒车就撞住了,我开的车是我们公司的,我有B2驾驶证。2、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我开车沿商丘市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和金银路交叉口加油站旁边,准备右转弯去加油,还没开始转弯,前边那辆车开始往后倒车,我就挂了倒挡准备往后倒车躲,结果没来得及,那辆车就撞住我的车引擎盖和保险杠了,那辆车的司机下车后身上有很浓的酒气,而且脸很红。3、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6mg/100ml。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情况。5、商丘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持有B2驾驶证。7、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记录。8、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豫A×××××(临)号宝马牌轿车车物损失总值37000.00元。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达成赔偿协议,宋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王某某的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85年10月21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现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