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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良与沈胜有、沈国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沈胜有,沈国有,沈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程良。委托代理人:舒志成,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胜有。被告:沈国有。被告:沈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良与被告沈胜有、沈国有、沈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协商归还,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协商归还,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程良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