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赵喜良与被执行人孙永杰、王重平、王光远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319号被拘留人孙永杰,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喜良与被执行人孙永杰、王重平、王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杰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永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