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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兴强与张久富、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久富,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高艳荣,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兴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久富、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500.00元、案件受理费781.25元、执行费51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日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5000.00元,未受偿38042.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10日),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