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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