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