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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玉访与裴忠祥、姚广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访,裴忠祥,姚广凤,无锡市龙升锅炉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玉访。委托代理人刘强(系张玉访儿子,受张玉访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袁会(受张玉访的特别授权委托),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忠祥。被告姚广凤。委托代理人杨广先(受裴忠祥、姚广凤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龙升锅炉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绿化村。投资人强祥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访与被告裴忠祥、姚广凤、无锡市龙升锅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访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玉访负担。审 判 长  赵旭东人民陪审员  冯剑英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霞 更多数据: